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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7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诉与卓天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卓天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337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00489424721L。法定代表人:吴志火,该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煤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卓天福,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698号第五层。主要负责人:刘金垵,该公司经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诉与被告卓天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翔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现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以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负担。审判员  杨昌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振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