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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辉诉被告蔡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蔡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628号原告:王辉,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礼,男,1983年1月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蔡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