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金马与李胜利、王立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业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马,李胜利,王立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3800号原告金马,男,24岁,汉族,公司业务员,住开鲁县。被告李胜利,男,39岁,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王立辉,男,43岁,个体,司机,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业务部,住所地辽宁省分公司阜新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军,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马与被告李胜利、王立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业务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马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马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殷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