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民抗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春林与姜清芝、刘鹏及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春林,姜清芝,刘鹏,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抗58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林,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清芝,女,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鹏,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永双,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镇。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诉人��春林因与被申诉人姜清芝、刘鹏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永双、吉林省德融外贸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监(2016)220000000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岳 航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