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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志彬、吴薇、赵贞活、邬新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志彬,吴薇,赵贞活,邬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638号被执行人:付志彬,男,1964年0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吴薇,女,1982年08月16日生。被执行人:赵贞活,男,1982年06月25日生。被执行人:邬新兵,男,1988年09月05日生。付志彬、吴薇、赵贞活、邬新兵罚金一案,被执行人付志彬、吴薇、赵贞活、邬新兵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付志彬、吴薇、赵贞活、邬新兵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19000元及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