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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江春林与付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春林,付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民初1229号原告:江春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军峰,农民。原告江春林诉被告付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付军峰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竹松到庭参加诉讼,付军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春林向本���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付军峰立即偿还江春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付军峰的父亲付能祥向江春林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5%。后付能祥病故,付能祥遗留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源潭镇三妙居委会姜庄组30号和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凤凰路38号(富通路标公司职工宿舍楼二单元五楼右一室)两处房屋及30余万元应收账款均由付军峰继承。江春林多次要求付军峰偿还借款,均被付军峰拒绝。付军峰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本案的证据1.江春林的身份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明江春林为适格的原告;2.借条原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明2014年3月6日付能祥向江春林借��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2014年10月6日前的利息已付清;证据3.潜山县公安局源潭派出所证明,证明付能祥已去世和付军峰为付能祥法定继承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3月6日,付能祥向江春林借款10万元,付能祥生前仅偿还至2014年10月6日止的利息,10万元借款本金付能祥生前分文未还。付军峰为付能祥的法定继承人,上述借款付军峰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江春林向付能祥支付了借款,付能祥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付能祥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按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付军峰作为付能祥的法定继承人,付军峰继承付能祥的遗产应当清偿付能祥的债务,付军峰应当清偿的债务以付军峰继承付能祥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江春林要求付军峰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以付军峰继承付能祥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上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军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春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以付军峰继承付能祥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二、驳回原告江春林的其他诉讼���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付军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张庆国人民陪审员  汪双节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玲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