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与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02-1号本院2016年9月27日对原告卢建生与被告卢保平、卢艺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6行“对卢建生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更正为“对卢保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第7页第18行“被告卢建生、卢艺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卢建生已向本院预交”更正为“被告卢保平、卢艺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卢建生已向本院预交”。审 判 长 叶章虎审 判 员 杨邦华代理审判员 孟奕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智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