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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9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胜与季绍鹏、张德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季绍鹏,张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6-2号申请执行人:杨胜委托代理人:姜念桐被执行人:季绍鹏被执行人:张德香本院在执行杨胜与季绍鹏、张德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德香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x**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鲁xxxx**号起亚小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鲁xxxxx**号、鲁xxxx**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查封登记在季绍鹏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鲁xxx**号、鲁xxx**号、鲁xxx**号、鲁xxxx**号、鲁xxx**号、鲁xxxx**号、鲁xxxx**号、鲁xxxx**号蓬翔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杨胜申请撤回对二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德香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x**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鲁xxxxx**号起亚小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鲁xxxx**号、鲁xx**号蓬翔牌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查封登记在季绍鹏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鲁xxxxx**号、鲁xxx**号、鲁xxxx**号、鲁xxxx**号、鲁xxxx**号、鲁xx**号、鲁xxx**号、鲁xxx**号蓬翔重型自卸货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