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世云、XX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世云,XX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5597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姗妹、徐王燊,系单位员工。被告:赵世云,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XX涛,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世云、XX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