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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郭为侠与刘玉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为侠,刘玉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3849号原告:郭为侠,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县。被告:刘玉彩,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原告郭为侠与被告刘玉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为侠、被告刘玉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为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2409.6元、误工费1284元、护理费57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50元,合计456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两家系毗邻关系,2016年8月18日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被告刘玉彩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伤害,原告经屏山镇卫生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3、脑震荡?,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用2409.6元,出院医嘱休息10天,被告行为经泗县公安局屏山派出所查处给予500元罚款,综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伤害,同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特诉至贵院依法判处。被告刘玉彩辩称:1、双方矛盾是由被答辩人引起的,而且被答辩人并没有伤,其住院的医疗费由其自己承担;2、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厮打,导致胳膊上多处受伤,共花去医疗费用3316元,这些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并给予答辩人赔礼道歉。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伤情证明,屏山镇卫生院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2张,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住院5天并花去医药费2049.6元事实;2、泗县公安局泗公(屏山)行罚决字(2016)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并被处以500元罚款事实。被告刘玉彩未提交证据。被告刘玉彩对原告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证据1不真实,没有病在医院也能花钱,是医生随便写的,证据2有异议,当时派出所说都罚钱,结果只罚我自己,不公平,我也没签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句正经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虽有异议,但无证据否定,故本院予以认定。本剧当事人陈述及审理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为侠与被告刘玉彩系庄邻关系,2016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在原告郭为侠家门口,被告刘玉彩和原告郭为侠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刘玉彩对原告郭为侠进行殴打,造成郭为侠面部、头部、颈部受伤,送往屏山镇卫生院诊治,经诊断;1、头面部外伤;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3、脑震荡?,于2016年8月22日出院,住院5天花去医药费2409.6元,出院时医嘱休息10天,加强营养,2016年9月5日泗县公安局作出泗公(屏山)行罚决字(2016)7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刘玉彩殴打他人违法行为成立,给其罚款500元行政处罚,但双方因医药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玉彩殴打原告郭为侠,造成原告多处受伤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医院诊断在卷佐证,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是因原告人引起矛盾,且原告并没有伤而不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另辩称自己也因厮打导致胳膊上多处受伤,造成各项损失3316元,因已另行诉讼,本案不作审理,原告计算误工费有误,应按每天85.16元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2409.6元、误工费85.16*(5+10)=1277.4元、护理费114.22*5=571.1元、伙食补助费30*5=150元、营养费30*5=150元,合计4558.1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为侠各项损失455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刘玉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