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2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易自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易自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2692号原告: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3888号模具材料区7幢3号。法定代表人:胡小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芬,江苏昆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自力,男,1986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岸。原告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自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鑫品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