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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委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林焕,郑瑞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委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法定代表人胡英,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一般代理):林焕、郑瑞梓,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672652),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40336),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渔都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孙顺海。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春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2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东山经济开发区渔都路126号的房产,所得价款有限偿还案款(额度为2223万元)。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名下在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瑞安东山经济开发区渔都路126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00××09,土地使用权号:(瑞国用(2005)第48-37号)】,本院已查封,因该宗土地尚有部分违法建筑需协调,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在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记录;3、被执行人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厂房内有冷冻设备(成套)、变压器、发电机、配电设备以及相关附属设备,本院已查封并与上述房产一起移送拍卖;4、被执行人瑞安市富明经贸有限公司、瑞安市宏盛水产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瑞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委字第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黄建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