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朱连仲、朱秀清等与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仲,朱秀清,朱秀英,朱秀云,朱连群,朱连喜,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刘宪丽,杨洋,丁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517号原告朱连仲,男,195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秀清,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秀英,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秀云,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连群,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朱连喜,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丽雯,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员工,住济南市。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正,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宪丽,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老年公寓法律顾问,住济南市。被告刘宪丽,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院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学敏,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杨洋,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办公室主任,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陈苏文,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老年公寓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铉斐,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老年公寓员工,住济南市。被告丁向东,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址济南市天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仲、原告朱秀清、原告朱秀英、原告朱秀云、原告朱连群、原告朱连喜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被告刘宪丽、被告杨洋、被告丁向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仲、原告朱秀清、原告朱秀英、原告朱秀云、原告朱连群、原告朱连喜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颐养家园老年公寓、被告刘宪丽、被告杨洋、被告丁向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连仲、原告朱秀清、原告朱秀英、原告朱秀云、原告朱连群、原告朱连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仲、原告朱秀清、原告朱秀英、原告朱秀云、原告朱连群、原告朱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朱连仲、原告朱秀清、原告朱秀英、原告朱秀云、原告朱连群、原告朱连喜负担。审 判 长 张清国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