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洪耿谋与被申请人洪文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耿谋,洪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131号申请人:洪耿谋,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洪文德,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洪耿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洪文德暂扣于晋江市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可分配执行款230万元及限制洪文德名下手机号码18×××××66的转让。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耿谋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以230万元为限,对可分配给洪文德的暂扣于晋江市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限制手机号码18×××××66的转让,限制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洪耿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郭灿培审 判 员 陈昌演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尤芳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