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35号原告:王某,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被告:耿某,女,1974年7月4日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崔国伟代理审判员 潘晓利人民陪审员 黄书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