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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盗窃、招摇撞骗、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盗窃、被告人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阿山·吐尔逊,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女,1981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身份证号:3601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吴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犯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已判刑)组织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在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湖北省麻城市等地多次扒窃他人财物,由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具体实施扒窃,被告人阿山·吐尔逊、阿卜来提·阿卜拉负责掩护、接应等,扒窃所得财物上交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由其安排出售给被告人刘某等人,所获钱款归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所有。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负责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的食宿、出行等日常开销,并承诺给予三人相应报酬。至2015年10月30日,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等四人共同通过扒窃方式盗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4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4日,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组织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来到湖北省麻城市融辉路,安排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扒窃,三人通过扒窃方式盗得被害人项某包内的人民币21425元,并上交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2、2015年10月,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组织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来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女人街、维也纳广场、综合市场等地,按上述分工,多次通过扒窃方式盗得被害人胡某的白色VIVOX5prov手机1部、被害人李某的白色VIVOX5L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的苹果5S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1的金色苹果5S手机1部、被害人谢某的白色苹果5S手机1部、被害人倪某的苹果4S手机1部、被害人龚某的红米手机1部、被害人方某的黑色三星手机1部、被害人黄某的白色OPPO手机1部、被害人方某1的白色金立F103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2的白色VIVOY33手机1部、被害人熊某的白色金立手机1部、被害人付某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1部、被害人徐某的华为荣耀4C手机1部、被害人姜某的白色朵唯手机1部、被害人徐某的白色苹果4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1的小米NOTE手机1部、被害人王某的红米NOTE手机1部、被害人盛某的黑色苹果5手机1部、被害人陈某2的VIVOY33手机1部,另有苹果牌、小米牌、华为牌等手机9部。2015年10月30日,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安排被告人阿山·吐尔逊联系收购手机人员,后被告人刘某应约来到南昌县莲塘镇拉芳舍宾馆710房间,被告人刘某以5100元收购部分国产手机后,在与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卜来提·阿卜拉、阿山·吐尔逊商谈苹果等品牌手机价格时,四人被南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被盗手机30部。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05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收购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3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麦麦提艾力·阿巴拜科日的供述,被害人项某、李某、张某、陈茜某茜、张某、谢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1、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金入账单、刑事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1、2013年,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谎称自己是和田地区公安局技术行动队情报办公室第三大队大队长,与被害人阿某相识并交往。2014年,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虚构能够帮助阿某及其亲戚阿某1、买某等人办理驾驶证、安排工作、解决低保房的事实,先后骗得阿某等人人民币89300元,所获钱款被其挥霍。2、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谎称自己是和田地区公安局技术行动队情报办公室第三大队大队长,虚构古某手机内有反动信息的事实并称能帮忙清除这些反动信息,骗得古某人民币900元。后又谎称能够安排古某到和田市龙咯什镇计生委工作,骗得古某人民币15000元,所获钱款被其挥霍。3、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谎称自己是和田地区公安局技术行动队情报办公室第三大队大队长,谎称能够安排阿某2到洛浦县人民政府工作,骗得阿某2人民币16000元,所获钱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阿某、阿某1、买某、古某、阿某2的陈述,扣押清单,刑事照片,银行借记卡明细,汇款凭据,报案材料,和田地区公安局政治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74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在共同盗窃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肉孜买买提·日介甫、阿山·吐尔逊共同多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卜来提·阿卜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肉孜买买提·日介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阿山·吐尔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凤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邓昕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