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业平、张慧兰、张汶、张晶、马三枝申请执行罗计万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张x,马xx,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张x、张x、马xx。被执行人:罗xx,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五台县茹村乡人。申请人张xx、张xx、张x、张x、马xx申请执行罗xx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罗xx正在服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五台县人民法院[2016]晋09**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