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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6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251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某某,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桂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