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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锁玉与闫俊兵、李志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锁玉,闫俊兵,李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王锁玉,男,1956年3月7日生,汉族,榆次区修文镇。被执行人闫俊兵,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被执行人李志娟,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闫某某、李某某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武志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