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初0532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逢世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逢世磊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初0532民初1022号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县城人民路西段路北。机构代码证:70078258-4。法定代表人谭增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建磊,该公司员工。被告逢世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逢世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逢世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强久自行车配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逢世磊��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撤诉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