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5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祝爱娟与戚斌、蒋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爱娟,戚斌,蒋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905号之一原告祝爱娟,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戚斌,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蒋园园,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戚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爱娟与被告戚斌、蒋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戚斌、蒋园园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爱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保全费2390元,合计5850元,由原告祝爱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