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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文武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309号原告陈文武,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知生,湖南追正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原告陈文武诉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及甲方所在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衡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被告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一份“浪漫满屋”家居用品经营权代理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九条第9.2款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签约地或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该合同还注明了签约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原告以被告违约要求解除经营权代理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及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解除经营权代理合同并追偿代理费、损失费属合同引起的争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甲方公司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