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民初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立荣与王梅、孙佳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荣,王梅,孙佳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245号之一原告姚立荣,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许秀娥,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梅,女,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孙佳钰,女,生于1999年12月13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梅,系被告孙佳钰之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鹏飞,陕西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姚立荣诉被告王梅、孙佳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姚立荣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姚立荣负担。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薛建梅审判员 王春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