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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勇与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郑林。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连江龙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敖江镇楼屋,敖江镇工业小区房屋一幢,土地使用权,现因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拍卖完毕财产,因此本案宜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旭强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王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