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东与张礼华、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张礼华,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068号原告:黄东,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礼华,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刘大郢。法定代表人:吴家远,总经理。原告黄东与被告张礼华、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黄东诉称,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因旧厂房失火被烧毁,将旧厂房拆除工程承包给张礼华,黄东受雇于张礼华。2015年3月24日,黄东在拆除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旧厂房时,从高处摔落受伤。黄东受伤后即被送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1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骨盆骨折等多处骨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2016年6月2日黄东因取出内固定手术二次住院,医疗费由黄东自行支付,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黄东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张礼华、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赔偿黄东二次手术医疗费281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358.41元,后续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待伤残评级后确定数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地点以及黄东受伤的地点均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刘大郢社居委辖区内,张礼华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或者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虽为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刘大郢,故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当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刘大郢,故被告张礼华、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侵权行为地即黄东受伤的地点亦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合肥宏远纸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卫志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