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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钰娴申请执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朱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钰娴,朱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陈钰娴,女,汉族,1998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法定监护人:施菊花(系陈钰娴母亲),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无业,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住所地:北屯市。负责人:张文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天祥,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务工人员,住北屯中转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钰娴申请执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朱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化网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天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朱天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福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