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师占飞与王永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占飞,王永红,卫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异76号申请人执行人:师占飞,男。委托代理人:张斌,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红,男。第三人:卫丽丽,女。本案在执行师占飞与王永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永红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师占飞要求追加王永红之妻卫丽丽为被执行人承担义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师占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要求追加第三人卫丽丽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师占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占飞撤回追加第三人卫丽丽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安法审 判 员 柳龙科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