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590号原告上海灵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0078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灵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769528.9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灵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