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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李德顺与艾合塔卡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李德顺,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5月1日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李德顺与被执行人艾合塔卡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944号判书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6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联系方式,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944号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时,案件执行标的:366700元,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学   军审判员 吐尔逊 · 克热木审判员 玉素甫 · 米吉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艾合买提江.吾买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