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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2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孙万秀照明灯饰经营部与江苏鼎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孙万秀照明灯饰经营部,江苏鼎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孙万秀照明灯饰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光辉灯具市场有限公司内2幢23-16号。经营者:孙万秀,该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鼎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6222-6,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77号2幢13G室。法定代表人:王红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常州市武进区邹区孙万秀照明灯饰经营部与江苏鼎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在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因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承建盐城市大丰区城市管理局工程尚未审计,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支付给江苏鼎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具体数额不确定,现不具备提取被执行人在南京三乐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徐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