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2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阜阳市颍泉区福寿居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阜阳市颍泉区福寿居老年公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03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泉区福寿居老年公寓,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0433-0。法定代表人:吴万民,该公寓经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阜阳���颍泉区福寿居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6)皖1204民初2035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