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永全与朱曙、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曙,曾永全,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曙,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永全,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庆华。原审被告:黄笑峰,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朱曙因与被上诉人曾永全、原审被告广东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3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由顺德区法院审理可能存在不公正的问题。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主张的不属于法定应予回避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