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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洪玉诉被告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玉,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民初1517号原告:马洪玉,住白山市。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河口村七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朋,经理。原告马洪玉诉被告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恩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2016年5月1日至6月15日的工资4350元,被告因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435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到被告单位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以上。至2016年6月15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月支付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并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加盖被告单位公章的《承诺书》,载明“我公司欠姚淑霞工资4350元、马洪玉工资4350元、张兆山工资4700元、姚淑梅工资4350元,我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付清,如在2016年9月30日前未付清上述工资,除我公司同意支付上述4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上述4人1.5个月工资各4350元、4350元、4700元、4350元(正常工资仍应支付)。”原告在被告单位倒水泥,挣计件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承诺书》,可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4350元,并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故该部分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自愿承担不给付工资的违约责任是双倍给付,无证据表明其作出该承诺时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被告也未提出抗辩,故也应支付。但原、被告之间系短期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鸿翱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原告马洪玉所欠工资4350元和约定的双倍工资43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