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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终3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学才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3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联审 判 员 肖 炜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志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