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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大珍与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珍,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9行初124号原告赵大珍,女,汉族,生于1945年1月16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7028-7。法定代表人蒋国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大珍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我院邮寄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大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大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大珍负担。审 判 长  李朝宾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