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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刑更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刑更610号罪犯黄振,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西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分别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118号、(2014)宝中刑执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黄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以罪犯黄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黄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