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海艇与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艇,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271号原告:杨海艇,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苏春红,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艇与被告延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艇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海艇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朴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