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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仁滨与刘治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滨,刘治和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2民初797号原告:陈仁滨,男,满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被告:刘治和,男,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陈仁滨与被告刘治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仁滨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治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滨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因此,原告陈仁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滨撤回对被告刘治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仁滨承担。审判员  孙玉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毕崇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