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国政与周海明、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政,周海明,王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3706号原告郑国政,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海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王妍,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政与被告周海明、王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于庭外行先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郑国政负担。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祝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