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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与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1055号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相逢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京,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季连泉,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孙高松,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李金涛,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江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负责人陈建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琦,该公司员工。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该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XX、陈新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张晓京,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江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季连泉驾驶苏xxx**号重型箱式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六盘山路路口,适遇原告驾驶员汤桂琴驾驶鲁xxx**号公交车停于该处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两车首尾相撞,致鲁xxx**号公交车侧翻,冯xx及车内所载41名乘客受伤,经黄岛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季连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冯xx于2015年2月2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xxxx)黄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依据生效的((xxxx)黄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判决原告向冯xx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380719元,案件受理费3414元。原告已将此笔款项384133元交付法院。后陆续对受伤的乘客张娟、管华、王桂彩、韩xx,薛xx受到的损失给予了赔付。经查,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系本案肇事车辆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共同出资人,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对本案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故请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0803元,诉讼费由以上被告承担。被告季连泉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因家庭困难,请求原告酌情照顾。被告孙高松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该事故为多车相撞,原告应当追加本案其他无责任车辆为本案共同被告作为共同赔偿主体,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金涛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因家庭困难,请求原告酌情照顾。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认定无异议,该事故为多车相撞,原告应当追加本案其他无责任车辆为本案共同被告作为赔偿主体,在无责任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含不计免赔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该案为多车多人事故,已有多人次进行诉讼。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公司已履行了大部分赔款,其中交强险限额已付完,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支付477226.22元,尚有余额22773.78元,同意在剩余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27日7时35分许,被告季连泉驾驶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载王振)沿黄岛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路与六盘山路路口处,适遇汤xx驾驶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载41名乘客)停于该处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两车首尾相撞,导致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至汤xx及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所载的41名乘客受伤。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继续沿黄河路向东行驶,又分别与停于此处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王xx驾驶的鲁BI09**小型轿车、王xx驾驶的鲁xx**号小型轿车(载贤秀芹)、葛xx驾驶的鲁xxx**小型轿车、张xx驾驶的鲁xx**号小型轿车、宋xx驾驶的鲁xx**小型轿车(载郭玲玲)、韩xx驾驶的鲁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继续向东行驶过程中又与吕xxxx驾驶的鲁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将汤xx及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41名乘客分别送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该费用已在(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中处理完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审理该案中查明:被告季连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是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共同出资购买,并约定由三人共同经营,所有责、权、利共同承担。该车挂靠在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发生在事故期间。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xxxx)黄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书判决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向冯xx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38071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14元,原告已于2015年11月1日将此笔款项384133元汇入法院账户。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桂彩医疗费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误工费10491、护理费2520元、交通费360元、鉴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765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815元,合计114746元,于2015年12月11日前支付。(2)、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3)、诉讼费2529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原告王桂彩承担。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将此笔款项114746元汇入法院账户。5、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该判决书判决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向张娟支付经济损失22245元,案件受理费由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0元,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4日将此笔款项22645元汇入法院账户。6、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1)、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管华医疗费97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误工费11584元、护理费152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76588元合计101000元,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2)、原、被告就本次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再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3)、诉讼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管华承担。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17日将此笔款项101000元汇入法院账户。7、2015年6月28日,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与韩xx达成和解协议,由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偿韩xx误工费2379元、护理费1791元、交通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手机维修费300元,合计4710元。并于2015年6月28日支付给韩xx4710元。8、2016年3月8日,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赔付薛xx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费用3569元。9、保险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青岛市黄岛区收款账户汇入所承担的赔偿款122000元、477226.22元。于2015年8月26日,向青岛市黄岛区收款账户汇入所承担的诉讼费11694.50元。保险公司同意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的22773.78(500000元-477226.22元)元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原告与伤者的赔偿协议及收条、伤者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医院的休息证明、劳动合同、护理人的身份证、误工证明、完税证明、运输车辆承包协议书等证据一宗及原告、被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关于责任的划分和赔偿主体的问题。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审理该案中查明:被告季连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员不承担事故责任。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是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共同出资购买,并约定由三人共同经营,所有责、权、利共同承担。该车挂靠在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次交通事故为多车多人事故,已有多人次进行诉讼。保险公司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已履行完毕,第三者责任保险已支付477226.22元,尚有余额22773.78元,并同意在剩余22773.78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辩称,该交通事故为多车相撞,原告应当追加本案其他无责任车辆为共同被告作为赔偿主体,在无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经查,该事故系被告季连泉驾驶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与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首尾相撞,导致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至汤xx及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所载41名乘客受伤。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继续向东行驶,又分别鲁BI09**小型轿车、鲁xx**号小型轿车、鲁xxx**小型轿车、鲁xx**号小型轿车、鲁xx**小型轿车、鲁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苏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继续向东行驶过程中又与鲁xx**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其他无责任的车辆没有碰撞,鲁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及41名乘客的损失与其他无责任的车辆没有因果关系,且原告对乘客已支付的赔偿款,向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追偿并无不当,被告辩称的原告需增加其他无责任的车辆作为本案的被告,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22773.78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对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二、关于原告诉求的经济损失中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定。1、原告已赔偿冯xx损失384133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黄岛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该判决已生效,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冯xx户籍所在地为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北窑村,该村于2009拆迁改造,土地全部收回国有,系黄岛区管辖的城镇居民。被告辩称的冯xx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及应适用农村标准计算有关费用的质证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2、原告已赔偿张xx损失22645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黄岛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及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该判决已生效,且原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已赔偿王xx损失114746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黄岛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及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经查,王桂彩户籍所在地为黄岛区安子沟村17号内1户,系黄岛区城镇居民,被告辩称王桂彩系农村居民应适用农村赔偿标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已赔偿管xx损失101000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黄岛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及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经查明,管华系黄岛区常住居民,被告辩称管华系农村居民应适用农村赔偿标准,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赔偿管华的损失,本院支持101000元。5、原告已赔偿韩xx的损失4710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韩xx门诊病例、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护理人员工资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证据,主张原告支付韩xx误工费2378.8元、护理费1791.2元、交通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手机维修费300元,经查,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赔偿的手机维修费300元,没有证据予以证明该损失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主张,本院支持4410元。6、原告已赔偿薛xx损失3569元,并提交了薛xx医疗费票据,经核对医疗费票据的数额与原告主张的数额一致,且该费用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支持3569元。综上,原告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63050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的限额内赔偿22773.78元,余额607729.22元(630503元-22773.78元),由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对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承担的607729.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剩余的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受伤乘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2773.78元。二、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连带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受伤乘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607729.22元。三、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由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承担赔偿的607729.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赔偿款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应付款账户:38-110101040052659;开户行:农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收款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四、驳回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8元,保全费3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元,被告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连带承担1361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承担500元。被告对上述承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华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