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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韩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韩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在执行(2014)横民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8月3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包含利率本数);被执行人吴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韩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8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常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