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30民初6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向东诉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张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97号原告李向东,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张洪霞,女,4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