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卫科申请张尚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科,张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王卫科,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六塘乡。被执行人张尚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东塘镇青竹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科与被执行人张尚文买卖合同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卫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尚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张尚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尚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科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