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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恢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高相峰、盛天风、朴锦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高相峰,盛天风,朴锦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恢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苏丽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高相峰,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盛天风,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朴锦丹,女,1962年1月12日生,朝鲜族,公务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61278.5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朴锦丹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