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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刁云峰,靳士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296号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哲旭,经理。被告: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童云峰,经理。被告:刁云峰,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8日,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靳士星,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7日,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刁云峰、靳士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济南南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