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兴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101号被执行人冯兴龙,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兴龙抢劫罪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