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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冯兴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101号被执行人冯兴龙,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冯兴龙抢劫罪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王路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