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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894号原告邹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