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894号原告邹某某,女,满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