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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65号申请人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田柳镇王高工业园。被申请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1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国用2009第0220号土地一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寿光市万赢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2009第0220号土地一宗。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树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