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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632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江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江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632之三号原告:王建林,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江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6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4200-2。法定代表人:胡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美,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林诉被告江西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林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退回原告6900元,由原告承担11900元。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