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德龙与缪伟、邱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龙,缪伟,邱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4359号原告:赵德龙,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长省兴县和平镇吴山村王家小斗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证号:330522195202012718。委托代理人:张春元,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荣发,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伟,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板桥村杨家桥自然村8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523199107201339。被告:邱建忠,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陆汇头村港南自然村11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52219681025083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龙诉被告缪伟、邱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献忠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缪伟、邱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德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缪伟、邱建忠的起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德龙撤回对被告缪伟、邱建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德龙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胜 来源:百度搜索“”